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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2021國考各類科(保成),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860604559,頁數:896,出版社:新保成,作者:李允呈,出版日期:2021/01/31,類別:考試用書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2021國考各類科(保成)~好書精選[悅讀推薦]博客來 金石堂 好冊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2021國考各類科(保成)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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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發現很多同學在準備國家考試時,「輸入」與「輸出」不成比例,多數考生只著重在上課、讀書(輸入),把重點、學說爭議念得滾瓜爛熟,卻忽略了作答的練習,上了考場才是第一次下筆,結果就是把考場當成練習場,一來不熟悉出題老師如何將爭點用案例事實加以包裝,二來也不清楚如何適切地將內容表達,甚至連固定答題模式都不曉得......」
 
  「筆者希望將刑法分則之全部重要爭點及解題要領一併網羅,使讀者可以透過閱讀本書即可掌握刑分重要考點,且知悉命題者如何以案例事實包裝考點,並瞭解如何解題與寫作。」
 
  (摘自李允呈老師之序文)
 
  新保成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適用對象
  對於刑法架構想要深入了解的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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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在體例編排上不依法條順序,而係按刑法之保護法益作為體系架構,詳細的完整體系架構請參閱本書目錄。這種編排方式有助於體系思維,使讀者在審查案例事實行為人所涉及之犯罪類型時,較有審查層次且不致掛一漏萬。
 
  每個章節的一開始,會先介紹重要性較高之犯罪類型如何寫作,並提供多種寫作方式(有「完整版」、「稍精簡版」、「再精簡版」、「最精簡版」)以因應各種題型狀況,同學可斟酌題目須審查之犯罪類型多寡與作答時間,來決定取用何種解題方式;再者,重要案型題答部分則是本書最主要的核心,在題目的選擇上,主要以年份較近且較具代表性的為主,每個題目的上方皆用一段簡短文字表明該命題之主要重點為何。
 
  另外,本書各類科均得適用,因各類科的刑法分則考點都一樣,只是題目設計長短、爭點多寡不同而已,或許高普考、司法四等類科的題目較短、爭點較少,三等類科則題目多、爭點多,但不論三等或四等,考的重點都是那些,將幾個四等類科的題目加總起來就變成一個三等類科的考題,反之,三等類科考題將之拆解也就成為數個四等類科考題,......,因此本書在寫作基礎上,是以各重要考點之經典考題為主軸,再依此加以延伸,適用對象上是一體適用,故無論選考類科為何,均可安心服用。
 
  (摘自李允呈老師之序文)



詳細網址: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2021國考各類科(保成)~好書精選[悅讀推薦]博客來 金石堂 好冊



目錄


第壹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1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1
第一章 殺人罪(§271~§276)/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
殺人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6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論處?/7
無身分者參與有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論處?兼論殺人與墮胎之界限(即人與胎兒之區別界限)/12
有罪責身分者參與無罪責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17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範圍/19
義憤殺人罪(§273)/22
加工自殺罪(§275)之著手實行如何認定?/23
加工自殺罪中「謀為同死」(§275Ⅳ)之體系定位及適用範圍/27
教唆(幫助)自殺罪(§275Ⅱ)之性質乃共犯之正犯化/30
得承諾殺人罪(§275Ⅰ)之「承諾能力」如何判斷?/31
加工自殺罪與殺人罪之間接正犯如何區別?/34
 
第二章 遺棄罪章(§293~§295)/3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9
遺棄罪之性質/39
依民法對無自救力之人負有扶養義務者是否限於扶養義務已屆至?/46
無義務之遺棄罪(§293)與有義務之遺棄罪(§294)的行為均包含作為與不作為?/49
肇事逃逸罪與不作為遺棄罪/51
 
第三章 墮胎罪章(§288~§292)/5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9
墮胎罪行為結果之認定/59
墮胎罪章各罪之關係/64
 
第二篇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69
傷害罪章(§277~§287)/7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4
重傷罪(§278Ⅰ)/74
傷害致重傷罪(§277Ⅱ)/76
過失重傷(§284後段)/78
過失傷害罪(§284)-交通事故常涉及之犯罪/80
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286)/92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97
第一章 妨害自由罪章之犯罪(§296~§308)/99
第一節 侵害意思自由之犯罪(§304~§305)/9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9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02
強制罪(§304)之脅迫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102
強制罪(§304)之違法性如何認定?/105
恐嚇危安罪(§305)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107
恐嚇取財得利罪(§346)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109
恐嚇罪(§305)有關恐嚇內容之傳達方式為何?/114
第二節 侵害活動自由之犯罪(§296~§303)/11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1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18
買賣質押人口罪(§296-1)/118
略誘婦女罪與略誘未成年人罪之適用客體範圍之區別/119
債權人在債權額範圍內對債務人實行暴力性質的財產犯罪,應如何論處?/121
第三節 侵害隱私自由之犯罪(§306~§307)/12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2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25
侵入住居罪(§306Ⅰ)之「同意」可否有瑕疵?/125
僅得部分共同住居人同意而進入,是否屬於「侵入」?/127
違法搜索罪(§307)/129
 
第二章 妨害性自主決定自由之犯罪(§221~§229-1)/13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3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40
強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須對他人身體有所接觸?/140
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有關「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所指為何?/143
強制猥褻、乘機猥褻、性騷擾防治法之區別/146
加重強制性交罪(§222)各款加重事由之性質為何?/149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1/151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2/154
妨害性交罪各條文之體系思維/155
乘機性交罪(§225)/158
乘機性交猥褻罪(§225)-無加重事由之適用/162
強制性交罪(§221)與乘機性交罪(§225)之區分界限/165
妨害性自主之加重結果犯(§226)/167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226-1)/170
與幼童性交猥褻罪(§227)/173
與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應論以與幼童性交猥褻罪(§227)或加重強制性交罪(§221Ⅰ)-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74
容易忽略的第227條之1、第229條之1 Part1/178
容易忽略的第227條之1、第229條之1 Part2/180
 
第三章 妨害秘密之犯罪(§315~§319)/18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8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83
妨害文件秘密罪(§315)/183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1/187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2/188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3/190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4/191
便利妨害秘密罪(§315-2Ⅰ)之成立是否以該他人實現妨害秘密罪(§315-1)之不法為成立要件?(即是否適用共犯從屬性)/197
製造散布播送販賣竊錄物品罪(§315-2Ⅲ)/199
與洩漏秘密有關之犯罪類型-§316、§317、§318、§318-1、§109、§132/202
 
第四篇 侵害名譽及信用法益之犯罪(§309~§314)/20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0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11
侮辱與誹謗如何區分?/211
 
第五篇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320~§363)/217
概說/219
一、財產犯罪的類型/219
二、侵害個別財產、整體財產之犯罪類型的特性/220
第一部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221
第一章 竊盜罪(§320~§324)/22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2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28
竊盜罪有關「竊取」之概念/228
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1/230
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2/232
所有意圖之對象為何?/234
使用竊盜/239
是否具備不法意圖之認定方法Part1/242
是否具備不法意圖之認定方法Part2/244
加重竊盜罪(§321)/246
加重竊盜罪-侵入住宅時即須有行竊之意/254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Part1/256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Part2/260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Part3/262
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266
 
第二章 搶奪罪(§325~§326、§334-1)/26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6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70
搶奪行為之定義/270
竊盜、搶奪、詐欺之區分/272
 
第三章 強盜罪及海盜罪(§328~§334-1)/27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7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81
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之區分(兼論加重強盜罪與強盜致死罪如何競合)/281
準強盜罪之特殊主觀不法要素-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285
準強盜罪之行為前提-竊盜或搶奪(兼論準強盜之相續共同正犯)Part1/288
準強盜罪之行為前提-竊盜或搶奪(兼論準強盜之相續共同正犯)Part2/291
準強盜罪之強制手段是否須達於至使不能(難以)抗拒?/295
準強盜罪罪數如何計算(兼論「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之判斷方式)/306
準強盜既未遂之認定標準Part1/308
準強盜既未遂之認定標準Part2/312
加重準強盜罪(§330)/314
準強盜罪是否有處罰形式預備犯?/319
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升高)/323
強盜罪之結合犯(§332)是否適用於準強盜罪?/324
加重強盜罪之結合犯(兼論犯意變更)/327
強盜罪之結合犯─多重結合/331
 
第四章 侵占罪(§335~§338)/33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3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33
託運物之持有-兼論竊盜與侵占之區分/333
普通侵占罪(§335Ⅰ)之常見題型─借物不還並向警謊報遭竊/337
侵占罪之「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否限於有委託關係(亦即是否限於合法原因所取得)為必要?/340
侵占罪之行為客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343
業務侵占罪(§336Ⅱ)之性質是雙重身分犯/344
公務侵占罪(§336Ⅰ)之性質是雙重身分犯/347
 
第五章 毀損罪(§352~§357)/34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4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51
 
第二部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352
第一章 詐欺罪(§339、§341、§343)/35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5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54
詐欺罪(§339)既未遂之判斷-以時下常見之詐騙手法為例/354
詐欺罪之時事改編型考題/357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陷於錯誤/360
詐欺罪各要素之實現須有環環相扣的因果連結-貫穿因果關係/362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Part1:三角詐欺與欺瞞式竊盜(間接正犯式竊盜)如何區分?/367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Part2: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必須出於自願性(兼論詐欺與竊盜、強盜之區別)/370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Part3: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必須出於自願性(兼論詐欺與恐嚇取財之區別)/373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受有財產上損害/377
詐欺罪之著手實行/379
加重詐欺罪(§339-4)/380
 
第二章 自動設備詐欺罪(§339-1~§339-3)/38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技巧/38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88
溢領金額、盜用金融卡如何論處-兼論自動設備詐欺罪(§339-2)之「不正方法」/388
盜用金融卡提款如何論處-兼論所有意圖之對象/390
利用自動櫃員機之機器故障領款如何論處?/395
 
第三章 恐嚇取財得利罪及擄人勒贖罪(§346~§347)/39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9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00
恐嚇取財與詐欺之區別/400
恐嚇取財得利罪(§346)之「恐嚇」是否包括合法內容之通知(例如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403
擄人勒贖罪(§347)/405
 
第四章 背信罪(§342、§343)/40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技巧/40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09
竊盜、背信、侵占、詐欺等罪之適用/409
背信罪之本質及受託事務範圍/411
背信罪-受託事務限於合法之事務/414
背信罪之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Part1/416
背信罪之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Part2/417
 
第五章 重利罪(§344~§344-1)/42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2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23
重利罪(§344)-何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423
重利罪(§344)、加重重利罪(§344-1)/424
 
第三部 其他類型/426
第一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358~§363)/42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2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29
電腦犯罪Part1-複製他人電磁紀錄/429
電腦犯罪Part2-將他人線上遊戲中之寶物移歸自己/431
電腦犯罪Part3-輸入他人語音轉帳密碼將他人款項匯出/433
電腦犯罪Part4-輸入他人密碼進入他人電腦瀏覽並列印資料/439
電腦犯罪Part5-進入他人網頁竄改賣家刊登供得標者匯款用之帳號/441
電腦犯罪Part6-干擾電腦使用罪(§360)、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362)/443
 
第二章 贓物罪(§349、§351)/44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4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47
贓物罪-準贓物(§349Ⅱ)/447
 
第四部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451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自行處分贓物型/451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處分贓物型/456
 
第貳單元 侵害整體法益之犯罪/463
第一篇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463
第一章 公共安全罪(§173~§194)/465
第一節 放火系列(§173~§177)/46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6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71
放火罪(§173)之行為客體-須考慮在結構設計上是否具有整體性/471
失火罪(§173Ⅱ)之行為客體-「放火的不是人,失火的才是人?」/474
放火罪(§173)有關「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意義為何?/478
放火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175)/481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177)/483
第二節 交通安全系列(§183~§185-4)/48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8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91
妨害往來安全罪(§185)/491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各款之適用情形如何區辨?/493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係己手犯之犯罪類型,無法成立共同正犯/496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係繼續犯之犯罪類型/497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加重結果犯(§185-3II)/500
肇事逃逸罪(§185-4)之保護法益/501
肇事逃逸罪(§185-4)之行為主體限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人」/505
肇事逃逸罪(§185-4)之「致人死傷」係構成要件要素或客觀處罰條件?/510
肇事逃逸罪(§185-4)之「肇事」是否限於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為必要?/518
肇事逃逸罪(§185-4)之「逃逸」如何認定?/522
傾覆或破壞交通工具罪(§183)、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184)/525
第三節 危險物品系列(§186~§187-3)/52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2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30
供犯罪用之製造販運持有爆裂物及槍彈罪(§187)、使用爆裂物罪
(§186-1)/530
第四節 飲食衛生系列(§190~§191-1、§192)/53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3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36
千面人條款-毒化飲食物品罪(§191-1)/536
毒化飲食物品罪之加重結果犯-毒化飲食物品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罪
(§191-1Ⅲ)/542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191)/544
 
第二章 公共信用罪(§195~§220)/547
第一節 偽造文書及印文署押系列(§210~§220)/54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4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53
影文是否為文書?/553
有形偽造(偽造)-冒名填寫取款條後向金融機構取款/555
偽造署押罪(§217Ⅰ)與偽造私文書罪(§210)之區分/563
(中獎之)統一發票的性質屬私文書或有價證券?/564
無權代理(在文件上簽他人姓名,但表明係他人之代理人)是否構成「偽造」?/567
「變造」之限制-不得達到破壞本質之程度,否則即屬「偽造」/568
若文書之內容與事實一致,是否該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570
冒標合會會款/573
無形偽造(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為何?(假買賣真脫產之社會案例)/579
假結婚真打工之社會案例/585
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不罰/586
偽造文書罪之罪數如何計算?/588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系列(§201~§205)/59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9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94
偽變造有價證券罪(§201Ⅰ)、行使偽變造有價證券罪(§201Ⅱ)之競合/594
偽變造信用卡及行使應如何論處?/600
偽變造有價證券罪之罪數如何計算?/608
外國貨幣由於在國內不具有強制流通力,故為有價證券而非通用貨幣/609
第三節 偽造貨幣系列(§195~§199)/61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1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17
偽造貨幣罪、行使偽造貨幣罪、詐欺罪之競合/617
外國貨幣由於在國內不具有強制流通力,故為有價證券而非通用貨幣/621
偽造貨幣罪之實質預備犯-第199條/624
收受後方知為偽幣而仍行使罪(§196Ⅱ前段)與詐欺罪(§339)之關係/629
 
第三章 善良風俗(§230~§270)/633
第一節 妨害風化系列(§230~§236)/63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3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38
公然猥褻(§234)之「公然猥褻」意涵為何?/638
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235):「猥褻物品」之意涵-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640
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235):「販賣」之意涵(刑事法中「販賣」之解讀均相同)/641
第二節 妨害婚姻及家庭系列(§237~§245)/64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4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49
通姦與相姦罪(§239)-通姦及相姦之概念與性交是否相同?/649
未滿16歲之人得否成立相姦罪?/652
和誘未成年人罪(§240)/653
準略誘罪(§241Ⅰ)、圖利強制使人與他人性交罪(§231-1Ⅰ)/655
準略誘罪(§241Ⅲ)-和誘未滿16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655
妨害風化罪章、妨害家庭罪章相關條文之綜合考題/657
第三節 妨害農工商罪(§251~§255)/659
妨害農工商罪(§251)/659
 
第二篇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663
第一章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100~§119)/66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6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67
普通內亂罪(§100)之立法是否妥適?/667
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109)、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111)/669
 
第二章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120~§134)/67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7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77
公務員賄賂罪之基本名詞概念闡釋/677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Ⅰ)、受賄違背職務罪(§122Ⅱ)/679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Ⅰ)之性質係對向犯(兼論違背職務行賄罪(§122Ⅲ))-以洩漏工程招標底價為例/683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性質上屬於純正身分犯之違背職務受賄罪應如何論處?/692
非公務員欺瞞公務員使其向人民收取賄賂應如何論處?/695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係必要共同正犯與共犯/698
準賄賂罪(§123)/701
濫權追訴處罰罪(§125)之行為主體是否包括司法警察?/704
抑留剋扣罪(§129Ⅱ)、圖利罪(§131)/708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130)之重要考點/709
圖利罪(§131)/713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132)Part1/715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132)Part2/719
不純正瀆職罪(§134)/725
 
第三章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135~§160)/731
第一節 妨害公務系列(§135~§141)/731
一、答題要領與寫作模式/73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34
妨害公務罪(§135)、侮辱公務員罪(§140Ⅰ前段)/734
妨害公務罪(§135Ⅰ)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公權力行政事務/737
妨害公務罪(§135)之罪數如何計算?/740
侵害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138)/743
第二節 妨害投票系列(§142~§148)/74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4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53
投票受賄罪(§143)、投票行賄罪(§144)-如何認定立法院長或議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753
投票行賄罪之性質係接續犯或集合犯?/756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146Ⅱ)(主觀要件-須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757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146Ⅱ)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761
第三節 妨害秩序系列(§149~§160)/76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6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66
聚眾不遵令解散罪(§149)/766
恐嚇公眾罪(§151)/769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58)Part1/771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58)Part2/775
 
第四章 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161~§172)/780
第一節 脫逃系列(§161~§163)/78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8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83
脫逃罪章(§161~§163)/783
被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是否屬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786
幫助脫逃罪之特別規定-便利脫逃罪(§162),是否及於教唆脫逃?/791
脫逃罪之性質、既未遂之認定標準/795
暴行脫逃罪(§161Ⅱ)與妨害公務罪(§135Ⅰ)、傷害罪(§277Ⅰ)、殺人罪(§271Ⅰ)如何競合?/799
第二節 藏匿人犯系列(§164、§167)/80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80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806
藏匿犯人罪(§164Ⅰ)/806
頂替罪(§164Ⅱ)/808
第三節 妨害刑事證據系列(§165~§167)/81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81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813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教唆他人湮滅刑事證據、教唆他人湮滅自己刑事證據,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813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819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826
第四節 偽證系列(§168、§172)/82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82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830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抽象危險犯、行為犯/830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純正身分犯、己手犯-須有構成身分及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者,始得成立正犯Part1/833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純正身分犯、己手犯-須有構成身分及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者,始得成立正犯Part2/835
偽證罪有無「共犯從屬性鬆動」之適用?/839
偽證罪(§168)-行為情狀:「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841
偽證罪(§168)-「虛偽陳述」如何認定?/842
第五節 誣告系列(§169~§172)/84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84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851
誣告罪(§169Ⅰ)之保護法益為何?/851
誣告罪(§169Ⅰ)與偽證罪(§168)如何競合?/853
準誣告罪(§169Ⅱ)/856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71Ⅰ)/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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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


  • ISBN:9789860604559
  • 叢書系列:解題趣題庫系列
  • 規格:平裝 / 896頁 / 17 x 23 x 3.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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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允呈
 
  現任:
  .律師
  .保成、志光、學儒文教機構刑事法講師
 
  經歷:
  .曾任職地方法院檢察署
  .曾任司法官訓練所講師
  .曾任大學講師
  .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講師
 
  著作:
  .老師開講 刑法總則-呈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總則篇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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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迎接農曆新年到來的此時,本書終於完成付梓,當初會決定寫這本解題書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筆者發現很多同學在準備國家考試時,多數著重在將觀念搞懂,但在瞭解重點後,如何將所習得的概念透過文字在有限的考試時間中寫在考卷上,則常不得其門而入,往往是賭注般地上了考場才把戰場當成練習場,無法笑傲考場,故筆者就開始進行了本書的寫作工程。
 
  本書與總則解提書一樣,在目標設定上,筆者希望將刑法分則之全部重要爭點及解題要領一併網羅,使讀者可以透過閱讀本書即可掌握刑法分則的重要考點,且知悉命題者如何以案例事實包裝考點,並瞭解如何解題與寫作,更期盼讀者能在老師不在身旁的情況下,也能透過自修的方式看懂本書並足以應付考試。甚至在題目的選擇上,幾乎囊括所有刑法分則的考點,故不論同學學習刑法分則時所用之書籍為何,透過本書之相互為用,即能瞭解所讀之重點是如何被設計在案例事實裡,進而提高精準洞悉考點的能力,並了解各爭點的表達位置,以及掌握答題的寫作技巧。
 
  本書在體例編排上不依法條順序,而係按刑法之保護法益作為體系架構,即一、整體法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二、個人法益―生命法益、身體法益、自由法益、名譽法益、財產法益。其中國家法益部分包括四個部分:國家存立安全、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國家權力作用、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等篇章;社會法益部分也分成四個部分:社會公共安全、社會公共信用、社會善良風俗、社會國民經濟及健康等篇章,詳細的完整體系架構請參閱本書目錄。這種編排方式有助於體系思維,使讀者在審查案例事實行為人所涉及之犯罪類型時,較有審查層次且不致掛一漏萬。
 
  其次,每個章節的一開始,筆者會先介紹重要性較高之犯罪類型如何寫作,並提供多種寫作方式(有「完整版」、「稍精簡版」、「再精簡版」、「最精簡版」)以因應各種題型狀況,同學可斟酌題目須審查之犯罪類型多寡與作答時間,來決定取用何種解題方式,一般來說,「稍精簡版」應該是比較適合、中庸的解法,完整版主要是讓同學對該犯罪類型之寫作有較全面的認識,「再精簡版」則是考試時間較急迫時的簡化版,至於「最精簡版」主要用在律師、司法官或法研所考試中,此類考試要審查之犯罪類型多,當該犯罪類型並非主要考點且無爭議時,即可以此方式快速帶過構成要件該當性,至於違法性、罪責等階層則都省略不寫。
 
  近二年刑法的修正及實務見解的變動異常頻繁,且向來引領實務見解的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也因著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全數走入歷史(然而這些判例、決議走入歷史,並不是完全無法使用,而是在適用上要加以改變),導致刑法考科在準備方向上需要調整,而學者的教科書也推陳出新,不僅原有著作者有改版,另有在國考會命題、改題的老師也推出了刑法總則教科書,再加上這段時間學者發表的文章、新的實務見解,稍不留神,就可能會遺漏掉。從而,筆者基於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心情,仔細查閱本書原先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是否已停止適用(本書所引用之判例遭停止適用者約十個),也參考學者的新文獻及新實務見解,終於將本書付梓,希望能對讀者在考試、教學或實務工作上有所助益。
 
  近二年來,光是刑法修法就有七次,為免讀者遺漏,茲臚列如下:
  一、108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 113 條;增訂第115-1條。
  二、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第 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 條;刪除第91、285條。
  三、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第 185-3條。
  四、108年12月3日修正刑法第108條以下共 116條條文。(由於本次修法係因刑法施行法第1-1條罰金計算的問題,於考試並無影響,故未就此部分為詳細說明。)
  五、10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第 83、85條條文。
  六、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第149、150、251、313條條文。
  七、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第135、136、240、241條。
 
  另外,108年7月4日開始施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新制,判例決議正式走入歷史,未來將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則原有這些判例決議是否完全不能使用或應如何使用呢?依據司法院於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再者,司法院大法官也作成與刑法相關的釋字第775、777、791、792、796、799號等6號解釋,與刑法總則有關的乃釋字第775號(涉及累犯)、釋字第796號解釋(涉及假釋),其內容為何,有必要加以介紹。
 
  甚至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作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推翻以往實務對於裁判上一罪中輕罪雖被偵查機關發覺,但重罪尚未被發覺時,行為人自首重罪,仍不符合自首要件之見解。大法庭認為此時仍符合自首之要件,可獲得得減刑之法律效果。
 
  另外,本書各類科均得適用,因各類科的刑法分則考點都一樣,只是題目設計長短、爭點多寡不同而已,或許高普考、司法四等類科的題目較短、爭點較少,三等類科則題目多、爭點多,但若同學有觀察過,應不難發現重點就是重點,不論三等或四等,考的重點都是那些,將幾個四等類科的題目加總起來就變成一個三等類科的考題,反之,三等類科考題將之拆解也就成為數個四等類科考題,尤其近年來在刑法這個科目,各類科之難度越來越接近,區分三、四等類科更無實益,因此本書在寫作基礎上,是以各重要考點之經典考題為主軸,再依此加以延伸,適用對象上,並不特別偏向三等或四等,而是一體適用,故無論選考類科為何,均可安心服用。
 
  國家考試是一條漫長且艱辛的道路,當中的酸甜苦辣,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是「己手犯」(親手犯)〕,只有自己親自走過的人才能體會。當然,那種努力想抓住虛渺未來的不確定感十分難熬,每天一成不變地反覆要求自己更是一門苦差事,往往經歷過準備國家考試的過程,才越瞭解自己,也更懂得如何與自己相處。但有腳踏實地的努力,聚沙成塔地累積、充實自己,不管最後結果如何,至少也曾經好好為自己人生中認為重要的事情奮鬥過,我們常常懂得要投資,但投資的對象可能是感情或是別人所設立的公司,那是不是也可以換個角度,開始學習投資自己,許自己與真正關心自己的人一個更寬廣的未來,預祝大家都能得到想要的自由與幸福。
 
李允呈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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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2021國考各類科(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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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圖片來源:博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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